本报讯隆林讯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枪有期徒刑1年。
2014年3月2日9时许,王某枪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王某从该县者浪乡往新州镇方向行驶,行至新州镇民强村小学路段时,正值公安局交警依法对机动车进行专项检查,在多名交警及协警吴某等人打手势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王某枪为逃避检查加大摩托车油门往前冲,致使协警吴某被撞伤。
法院认为,王某枪为逃避交警检查,以驾车冲卡的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黄思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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