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和朋友在一起本是件高兴事儿,但在隆林县城某宾馆门前,几个朋友在一起却发生了一件乐极生悲的事。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陆海兵和陆世红(另案处理)、梁达昌(另案处理)与何新存本是好朋友,2014年3月1日凌晨1时许,他们在隆林县城某宾馆门前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后当街厮打。当中陆海兵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向何新存,致使何新存的腰部、胸部、臀部、大腿等部位受伤。案发后,陆海兵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何新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海兵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海兵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海兵有期徒刑8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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