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隆林一男子贪小便宜,低价购买不明男子盗窃得来的摩托车使用,结果钱车两空还受刑领罚。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处被告人吴某忠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月11日,被告人吴某忠在隆林县环城路路口,以800元的价格从一个不知名的男子手中低价购买了一辆被盗的黑色大阳两轮摩托车,当日17时40分,吴某忠驾驶上述被盗摩托车途经环城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忠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后自己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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