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隆林两青年挣钱不走正道,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利。近日,被告人黄忠、王亮分别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九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9000元不等;一被告人所获赃款1300元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12年以来,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的韦志(在逃)租用了一间门面用来开设赌场。之后有被告人黄忠以及刘树、陈二、黄朗、王邕、黄方、韦波(均在逃)等人加入成为赌场股东,共同管理赌场运作。期间,被告人王亮作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在赌场内发牌和抽水营利。2013年10月22日,该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赌场,并于当日16时许前往处置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8名,缴获赌资215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忠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王亮在赌场内负责发牌和抽水,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两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黄朝实
黄思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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