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37岁的隆林女子阿丽(化名)因从事介绍卖淫活动,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这起介绍他人卖淫案,判处阿丽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所获赃款予以追缴。
2011年12月,阿丽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以经营发廊为掩护,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并提供场所让他人在发廊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2013年7月10日22时许,阿丽将杨某某介绍给嫖客王某某,并当场收取王某某50元,之后提供发廊内包间供双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3年11月18日21时许,阿丽将黄某某、黄某寒、韦某某介绍给嫖客王某德、韦某眷、黄某刚,共收取3名嫖客共150元,之后提供发廊内包间给双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民警例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当场扣押阿丽,并将赃款150元没收。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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