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隆林各族自治县男子杨某红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9个月。其刑满释放后,却不知悔改,又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红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月26日11时许,杨某红在隆林县城城南加油站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出售一小包毒品可疑物给吸毒人员罗善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还从杨某红身上搜出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品。经过秤,两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5克。经吗啡尿样检测,杨某红和罗善某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毒品定性检验,被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含有毒品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红明知是毒品还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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