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隆林男子王林以贩养吸,向他人购买12克海洛因,并二次贩卖毒品给其他吸毒人员。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林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10月20日,王林到百色市区向一名叫“仙姐”的女子以5040元购买了12克海洛因,然后返回隆林并入住新州镇某宾馆。同月21日上午,王林在隆林县城某旅社旁以50元的价格出售一颗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韦汉。同日12时许,王林又在某宾馆以43元的价格出售一颗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韦旭,之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缴获王林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0.75克、缴获吸毒人员韦旭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03克。案发后,经吗啡尿样检测,王林和韦汉、韦旭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毒品定性检验,王林和韦旭被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含有毒品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林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林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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