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隆林一名17岁的男子不分青红皂白,用一只拖鞋打伤他人,近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3年9月15日晚l0时许,17岁的王某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乡中学校园内玩耍,其到饭堂后门洗漱台时,见到前来洗脚的马某,随即上前抓住马某并脱下一只拖鞋对其进行殴打,导致马某左耳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王某某亲属代为赔偿马某经济损失35500元。
因王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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