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舞蹈暑期班组织学员到休闲山庄的游泳池游泳,不料2名儿童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同时巨额赔偿也给舞蹈室与休闲山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了该起追偿权纠纷,判决驳回原告隆林各族自治县某舞蹈室的诉讼请求。
2012年,隆林各族自治县某舞蹈室的学员在该舞蹈室4名教练组织下到该县某休闲山庄野炊。后由于天气炎热,舞蹈室的教练又组织学员到该休闲山庄的游泳池游泳。游泳至中午12时许,在清点人数时,发现少了2名儿童,教练怀疑是家长接走了,未能及时找人。之后游泳池的工作人员发现还有两套衣服没有拿走,经查找后发现2名儿童已沉入池底,后2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舞蹈室与休闲山庄分别与2名受害人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各自赔偿两受害人家属各23万元,并已基本履行完毕。
然而,原告舞蹈室认为某休闲山庄不符合国家关于经营合法游泳池的有关规定,尚未配备有专门的救生人员等,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致游泳者死亡。舞蹈室所付给受害人家属的46万元系代某休闲山庄所付,特向法院起诉由被告某休闲山庄予以赔偿。
被告某休闲山庄辩称,舞蹈室违背国家有关教育文件的要求,擅自组织学员到被告游泳池游泳,游泳过程原告教练不服从被告泳池管理规定,亦不服从被告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行带学员到深水区教学员游泳,在发现少了2名儿童后并没有及时寻找。原、被告双方各自分别自愿与受害人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且已基本履行完毕,原告对被告不享有追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组织学员外出活动的舞蹈室,在学员游泳结束后清点人数时发现少人后并未及时查清2名受害人的去向,延误了抢救时机,故原告应对2名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休闲山庄对外收费的游泳池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有专业救生员等,未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致使2名受害人在游泳池的深水区溺水身亡,故该休闲山庄应对本案事故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全案案情,法院确认原、被告对本案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再者原、被告已经分别与2名受害人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且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原、被告与受害人家属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应予以确认。故原告提出对被告享有追偿权并由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的46万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何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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