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近日,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陈某利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陈某利在未办理任何野生动物收购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住的店面设点收购野生动物,2013年11月30日民警在陈某利租住的店面查获原鸡、凤头鹰各一只,其中,原鸡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凤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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