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一男子以购买手机为由,趁售货员不备,实施抢劫,其得手逃跑途中,被群众合力抓获。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夺罪,判处其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12月20日21时许,黄某某到该县新州镇兴隆街12号一手机店内,以买手机为由,让售货员拿手机来看,趁售货员不备,拿起一台酷派W706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并从售货员手中夺取盒子即往外跑,后被群众抓获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黄某某能当庭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梁绍山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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