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一女子在选购黄金手链时,趁售货员不备之际,将手链盗走,结果得不偿失,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1月13日18时许,隆林籍女子牙某萍到该县新州镇民生社区一珠宝行购买黄金手链。在选购黄金手链时趁销售员不注意,把试戴在手上的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998元)盗走,后藏在其家门前的砖缝中并被他人拿走。2014年1月12日牙某萍赔偿了失主林某经济损失2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牙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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