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隆林一男子违反森林法规,禁火期间在野外用火,疏忽大意造成山林火灾,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5月19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五丘田坡(地名)内的烟田劳作,期间,其用打火机点燃了烟田内的一堆玉米秆,由于天气极度干燥,陈某没有做好防火措施,导致玉米秆周边的细草被引燃,火势蔓延并造成山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183.9亩,其中宜林荒山面积l.65亩,有林地面积182.25亩。在诉讼过程中,陈某与因火灾受损的农户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给受损农户,取得受损农户的谅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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