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隆林三男子为赌徒提供资金助赌,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班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黄某所获赃款12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7月11日11时许,李某(已判刑)来到该县财政局对面一幢居民房苏某(已判刑)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其坐庄输钱后向来到赌场放高利贷的班某(已判刑)借钱,将借来的7万元钱输光后,李某再次向班某借钱。但班某因手上无现金便分别向杨某、一名贵州籍女子要了7万元和15万元,交给李某让其继续坐庄。李某输完钱后向黄某等人借高利贷,黄某、杨某、王某和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分别放高利贷给李某,其中黄某4万元、杨某8万元、王某4万元、不知名男子3万元,共计19万元,黄某当场获利息1200元。当日下午,李某让妻子将50万元转账到班某的账户,班某支取2万元现金直接退给李某,自己留下29万元,将19万元转汇到黄某的银行账户,之后才由黄某将钱转交给杨某、王某、不知名男子。案发后,被告人班某于2013年9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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