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隆林男子姚某山替人打工不认真工作,竟见财起贼心,把歪脑筋动到了老板的钱财上,最后落得个吃牢饭的下场。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姚某山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姚某山在隆林某服装店打工期间,见老板满先生将现金藏在店内电脑桌的拖桶内,遂产生了盗窃的念头。今年1月22日下午3时许,姚某山见满先生外出而将其皮包放在服装店内,即偷出电脑桌的拖桶钥匙,盗走拖桶内姚先生的皮包(内有现金8000元)。下班后,姚某山取出皮包里的现金,将皮包丢弃,后用盗窃来的现金买了电动摩托车。案发后,姚某山将新买的电动摩托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满先生的朋友,将所得款项退还给了满先生,并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投案。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黄翠敏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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