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采取非法手段威胁债务人多写欠款却是荒唐的。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人林某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欠条和承诺书,因效力瑕疵被依法排除。
原告蒙某在平班镇板坝公路边从事水泥销售,被告人林某因向蒙某购买水泥欠其货款5000元;蒙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便和朋友用车将林某带到隆林县城一宾馆内,威胁林某写下共欠蒙某货款5500元的欠条和还款承诺书。今年6月24日,蒙某持欠条和承诺书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林某,要求其支付货款、违约金等共计6000元。
法院经审理,确认林某在隆林县城一宾馆遭受蒙某的威胁,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出具欠条和承诺书,欠条和承诺书内容相互矛盾,效力存在瑕疵,构成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故对蒙某依据欠条和承诺书主张违约金、利息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林某给付蒙某货款5000元、交通费60元,共计人民币5060元。□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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