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隆林各族自治县的田某芬出门做工时被一只恶狗咬伤左脚,其家人把恶狗打死后与亲友煮着吃了。由于被狗咬伤的左脚得不到赔偿,田某芬把狗主人姜某学告上了法庭。9月2日上午,在法院的调解下,田某芬获得了4000元的经济赔偿。
据了解,原告田某芬与被告姜某学是同村人,今年3月8日,田某芬准备下地做工,走到姜某学家院子大门口时,被姜某学所饲养的一条大花狗咬住左脚不放。田某芬惊恐中抓起地上的泥沙袭击了大花狗,大花狗最终松开口逃跑。随后,田某芬被送往隆或乡卫生院治疗,由于伤情严重又转到该县疾控中心治疗,在治疗期间花费各种费用共计4000元,但是姜某学拒绝支付。于是,田某芬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姜某学支付其各种费用4000元。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原来在大花狗被田某芬吓跑后,恰巧跑到她家的院子里躲藏起来,其家人将狗打死并与他们的亲戚将狗肉吃了。因此,姜某学一直否认大花狗是他饲养,认为狗已经被打死,狗肉已经被田某芬亲戚吃完,田某芬的诉请没有证据,坚决拒绝赔偿原告田某芬的医疗费用。
经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的开导,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上述协议。
□黄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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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隆林各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