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覃某春与杨某均为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小学教师,2011年5月25日,杨某找到覃某春以经营缺乏资金为由,要覃某春为其担保向黄某兴借款10万元,并当场签订了借款协议,覃某春则在担保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此时,覃某春怎么也不会想到,同事杨某在拿到借款后竟然“消失”了。借款到期后,黄某兴多次向覃某春打听杨某的下落,但始终下落不明,黄某兴于是向覃某春讨债,覃某春不还,黄某兴将杨某和覃某春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兴与被告杨某、覃某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被告杨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承当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覃某春作为被告杨某的担保人,未对保证责任作出约定,属于一般担保责任,被告覃某春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了合同成立,被告覃某春应按法律规定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杨某偿还黄某兴借款10万元,覃某春则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覃某春觉得自己很冤枉,“我就是签了个字,连钱都没有看到,怎么现在要我还呢?”
法官提醒:在为别人担保时,一定要综合考虑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财产状况等,以免让卷入无端官司,承担一些额外债务。□杨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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