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陈某限制减刑。
陈某,男,1962年10月出生,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1981年9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9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5年7月2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9年8月期间,陈某在百色市区嫖宿时结识卖淫女张某(女,31岁),随后两人长期保持嫖宿关系。陈某日久生情,欲跟张某在一起生活,并叫其为自己生孩子。但是陈某不知张某结过婚,并跟前夫育有两个女儿,两人还保持联系,前夫叫张某跟他和女儿一起到广东打工,张某拒绝了前夫的要求,自己留在百色,以卖淫为生。张某继续保持与陈某的嫖宿关系,并多次向陈某要钱,陈某为了完成生子的愿望,也不吝啬,出手大方(据陈某统计,其与张某认识后,前后共给了张某45600元)。
2011年春节前,陈某再一次提出让张某为其生一个孩子,两人达成协议,陈某给张某10000元,张某为其生一个孩子。随后,陈某付5000元定金给张某。当天,张某叫上朋友阿意(化名,女),三人一起来到百色市区某银行,将5000元定金存进张某的银行账户。张某拿了陈某的定金之后又有悔意,不想为其生孩子,经常躲避陈某。陈某三番五次找不到张某,十分恼火。
2011年农历二月的某一天,陈某带着朋友,在凌晨2时许跑到百色市某招待所张某和其朋友阿意经常住的地方,敲打房门,叫张某开门。阿意不敢开门,告诉陈某张某不在。陈某不肯罢休,后在招待所老板娘的劝说下,陈某才离开。
2011年7月18日下午,陈某又来到百色市区。当天中午,张某打电话给陈某,说她在百色,叫陈某过去找她并给她钱用。当天18时许,两人约好在中山桥头见面,见面后去餐馆吃饭,吃完饭张某拉陈某去逛街,并叫陈某买衣服和鞋子给她,陈某没有答应。随后,张某又叫陈某买水果给她,陈某就买了几斤水果给她。买完水果后张某声称有事,叫陈某23时再去找她。
当日23时许,张某打电话叫陈某去“老地方”找她。随后,陈某在某招待所找到张某,两人发生关系。次日凌晨3时许,陈某再一次提起生孩子的事,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张某告诉陈某不愿为其生孩子了。陈某十分恼火,说给了她那么多钱,如果张某不帮其生孩子,就把钱还给他。张某说钱已经花了,有本事陈某就杀了她。陈某一听,顿时恶从胆边生,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按住张某的脖子连续割了三刀,不久张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随后,陈某用房间内的一个绿色塑料袋把杀死张某的刀包起来放在床边的地板上,到洗手间把手上的血清洗干净。
次日凌晨6时许,陈某拿着作案凶器连同被害人的手机、手机充电器来到澄碧湖大桥上,把水果刀和张某的两张手机卡丢进水里。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致右颈总动脉离断引起出血过多而死亡。
□黄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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