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林讯
王某华(男)与李某凤(男)在隆林各族自治县革步乡与他人购买一片价格为12000元的杉木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砍伐该片杉木林。而后,意识到自己行为已违法,二人主动到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11月2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华、李某凤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2年7月间,王某华、李某凤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擅自砍伐的林木解锯成锯材运至河边伺机出售。经核对林业行政区域界线,革步乡央小地泥屯“尾林”坡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规划设计图上分别属革步乡央小村图幅5林班86小班,根据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用万分之一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规划设计图对坡勾绘、计算革步乡央小村地泥屯“尾林”坡滥伐现场滥伐林木面积共4.5亩,经林业工程人员实地检尺及测算立木蓄积测得“尾林”坡被伐林木1080株,被伐林木原木材积30.2112立方米,折立木蓄积50.352立方米。案发后,王某华、李某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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