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宵与被告黄某政经人介绍,于2008年12月8日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9年12月15日生育大女儿黄某霞,2013年10月31日生育小女儿黄某云。双方结婚至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婚后不到一年,就开始对原告大打出手,使用暴力,连同家里的家具电器也被被告摔坏。2014年9月10日上午,被告和原告又因生活琐事引发争执,被告直接拿刀在原告身上砍了7刀,原告父亲和奶奶及时制止,被告才停止,但原告及其父亲、奶奶都被被告砍伤。被告行凶后因畏惧逃跑,在全村村民围堵下,当天被公安机关羁押,经司法鉴定,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强制住院治疗,被告于2016年9月治疗康复后出院。原告于2016年10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黄某霞、黄某云由原告抚养;3.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审理:
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而结合,依法结合并生育女儿,说明原、被告夫妻婚姻基础还是良好的。但被告于婚后经常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且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原告的人身安全及家人存在极大的隐患,精神分裂也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应当准许离婚。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因被告患有精神病,两个小孩一直都与原告生活,法院以对幼儿身心长成有利、保障幼儿享有良好和安定的生活为出发点,结合原、被告的抚养条件,经综合考虑认为,黄某霞、黄某云由原告直接抚养较适宜,但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综上,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许原告黄某宵与被告黄某政离婚;2.婚生女黄某霞、黄某云由原告抚养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黄某政每月支付黄某霞、黄某云抚养费各300元给原告,限于每月的5日前付清;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被告双方凭正式票据平均分担。
典型意义:
对于婚姻家庭案件,我国历来以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为出发点来综合考量,本案中,被告有精神分裂,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以保护妇女为出发点,直接判决原、被告离婚;又从对子女身心成长有利、保障幼儿享有良好和安定的生活为出发点,结合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将双方的婚生女判给原告抚养,也是这一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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