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前,我大队在执勤执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依法查扣或事故处理需要扣留的一批机动车(具体车牌号、车驾号在本大队院内公告栏上公告),当事人至今未按规定前来接受处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各当事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持有关合法证明到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或办理有关领车手续),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拍卖并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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