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凌云讯
自11岁时由继母抚养直至成年结婚的李某,以继母非亲生母亲,自己不具有赡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因病瘫痪的继母。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每月给付继母生活费及必要医疗费用600元。
17年前,李某的父亲与其生母离婚,年仅11周岁的李某判归由其父亲抚养。离婚后不久,李某父亲再婚,婚后未再生育,与再婚妻子共同抚养李某长大成年,并共同为其建造房屋、结婚成家。2009年,李某父亲因病去世,剩李某与继母继续共同生活。2011年7月,继母不幸染病,导致半身瘫痪,生活无法自理。因继母不能帮助操持家务,且需他人护理,李某为摆脱累赘,与继母分家单过,并拒绝赡养继母。为此,村民委员会多次进行调解,李某以继母不是他的亲生母亲,他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为由,拒不给付继母生活所需的粮食及必要生活费用。迫于无奈,继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履行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之父与及继母结婚时,作为继母继子的李某尚未成年,继母履行了其作为李某继母的抚养教育义务,双方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李某对其继母负有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赡养扶助义务。□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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