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凌云讯
在法治社会里,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准绳内。如果妄想为所欲为,那么拦路要钱的草莽之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凌云县一老汉率众采取拦路要挟的手段,强索他人现金13万余元,分获3年不等刑罚。
姚大、姚二、姚三、吴某均是凌云县某村人。2000年,该村委经村民集体同意,将位于该村某屯“坟堡弯”、“断家弯”、“对门坡”三片林木转让给田某。不久,田某将该林木分三份分别卖给黄某、任某和杨某,且当事人转让买卖之间均签有有效合同。2014年12月,黄某组织工人按合法程序砍伐杉木并装车准备运出售卖。此时,姚大、姚二、姚三、吴某等人却以黄某购买并砍伐的杉木林属岩桃村所有为由,组织带领该屯10余名村民,设置路障拦住运杉车。僵持之下,姚大以每立方杉木价350元索要“买路钱”,黄某担心杉木运不出去会全部腐烂掉,迫不得已交了2万元现金才得以顺利通行。
尝到甜头后,在接下来的2个月时间里,姚大等4人又故伎重施多次组织村民以同样的理由和手段,阻止任某、杨某将已砍伐装车的杉木运出,并先后4次索要“买路钱”共计114050元。2015年3月,姚大4人因涉犯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大等4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姚大犯罪时已满七十六周岁,根据相关法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姚二、姚三、吴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在农村或林木承包流转中,如果存在纠纷,要通过合法途径协商解决,切莫自行充当“执法者”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解决纠纷,以免触犯法律付出代价。
□廖敏秀
新闻推荐
本报凌云讯
凌云女子毛某因无钱消费起了歪念,她向朋友借车后,竟将车辆偷偷卖给他人。近日,经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凌云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毛...
凌云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凌云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