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凌云讯
5月22日,凌云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一男子由于与妻子感情不和在外与单身女子同居,妻子怒诉要与丈夫离婚。
据原告梁某陈述,自2011年4月始,她便发现丈夫陈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2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陈某与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2年多。
陈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0年年中,他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卧室陈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陈某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陈某存在较大过错。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经法院审理,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且男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存在较大过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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