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凌云讯
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小区一楼的业主拆墙改门从事商业活动的民事纠纷案件。
2012年6月23日,李某在凌云县城某小区购买了一楼的一套商品房。2012年12月2日,李某将房屋其中一间居室的北向窗户下墙拆除,改建为小卖部的进出门,并在该进出门外搭建了台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李某擅自将居室窗户改成门,并在拆改的门前私自搭建了两层台阶从事商业活动,占用了公用部分,对正常物业管理造成严重妨碍,为此,物业公司诉至凌云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原状。
庭审过程中,原告物业公司辩称,李某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公共部分,超出了其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碍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被告李某则辩称,法律条文对于私有房屋台下多少米以外为公用部分未有明确规定,而且将住房作为商铺进行经营已经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
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遂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主张,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
□李
娜
新闻推荐
这样过校庆很难忘 □本报记者 李海雁 通讯员 杨通站 文/图
“看谁跑得快”“看看这幅画画得怎样”
&...
凌云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凌云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