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乐业讯
村民李某投机倒把,以所在村村小组的名义将本村集体土地倒卖给他人,近日,被乐业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0元。
经查,被告人李某系乐业县同乐镇某村村民小组组长,2015年1月8日,其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或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村小组的名义与同乐镇立新社区的冉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将村小组原磨芋厂集体土地2873.335平方米(4.31亩)以每平方米180元(每亩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冉某,共获取土地转让费51.72万元,后将土地转让费分给村小组各农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其以为群众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机关同意或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取土地转让费51.7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由翼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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