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乐业讯
乐业男子朱某,平日游手好闲,盗窃成瘾,多次领刑仍贼性不改。今年9月又因盗窃罪被乐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罚金2000元。
2015年8月14日下午,朱某在该县罗妹洞口等车时,与在此等车的岑某、黄某闲聊。闲聊中,朱某提出铁皮石斛价格高,问岑某、黄某是否愿意一起到乐业县雅长乡某村屯盗卖铁皮石斛,卖得钱后三人平分。岑某、黄某同意后,朱某立即联系面包车出发。三人到达地点后,通过观察选定受害人邓某所种植的铁皮石斛进行盗窃。当晚9时许,三人共同盗窃邓某的两袋铁皮石斛后返回县城。到了县城,朱某将盗窃的两袋铁皮石斛藏在其表弟住处。第二天上午10时许,朱某到街上寻找买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岑某、黄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的两袋铁皮石斛已追回并返还失主邓某。
经百色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铁皮石斛价值10300元。法院审理后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3个月,罚金2000元。此次,已是朱某第三次因盗窃被判刑。
另经查,朱某2010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2014年9月3日,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由翼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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