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乐业讯
乐业县某镇某村村委会支书岑某某在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收受危房改造农户的“好处费”10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近日,乐业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岑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被告人岑某某原系乐业县某镇某村村委会支书,2012年,岑某某利用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在协助镇政府实施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项目过程中,以帮助改造农户蒙某办理茅草树皮房改造指标需要跑关系为由,两次收取蒙某好处费共计10000元。案发后,岑某某主动退赃10000元。
□黄启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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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海雁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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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乐业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