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乐业讯4月11日,乐业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多次做工作,成功说服远在千里之外的被执行人直接兑付案款,高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与百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发生纠纷,于2011年5月23日诉至乐业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从2009年9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的损失费12000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于2013年7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该公司已经注销,法定代表人已不知去向,案件执行陷入困境。面对如此尴尬的局面,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执行,想方设法联系到了当时注册该公司的合伙人,经了解该公司在注销时已确定此笔债务由法人吴某承担。得知这一信息后,执行法官迅速联系到了江西籍的吴某,但其支支吾吾,拒绝履行。为了妥善执结本案,执行法官多次拨通吴某电话,在电话里开展思想攻势,耐心反复地做其思想工作。经过数月的电话沟通,执行法官的苦口婆心终于打动了吴某,吴某答应将案款交清,履行义务。随后于今年4月11日将案款汇到了乐业县人民法院账户。□杨永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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