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乐业讯
近日,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案件,依法判决孩子由其母亲抚养,孩子的教育、医疗等条件得到了改善,依法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02年1月,阿梅(化名)和阿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于2003年3月生育了一个儿子。2011年8月,阿梅和阿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儿子跟随父亲阿明生活,母亲阿梅每个月支付200元生活费。
阿梅和阿明离婚后,阿明因为外出广东打工,就将儿子寄养在乡下老家,由爷爷奶奶照看,导致孩子不能正常读书、生活。阿梅见到儿子现状,十分心疼,遂于今年2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将儿子变更由自己抚养,随自己生活。
法院经过开庭并到实地调查取证,认为孩子跟随其母亲阿梅生活更加有利于其成长,遂依法判决孩子跟其母亲生活,由其母亲抚养,阿明每个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50元至孩子18周岁。□罗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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