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开始正式实施。新法规的出台,将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百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涛向市民解读了该法案,大体归结为“六个亮点”。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 去年1月,市民苏先生在市区某商场元旦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小天鹅洗衣机,可在使用三个月后,洗衣机时常“罢工”,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后来苏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洗衣机是苏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同意免费修理。苏先生因没有证据而吃了哑巴亏。
【解读】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李涛说,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有苦说不出”的情况比比皆是。但此次《消法》的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洗衣机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 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 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今年22岁的梁兰(化名)是一位购物达人,去年4月,她在某电视购物节目看上一款真皮靴子,只要399元,很是实惠。听主持人说得天花乱坠,梁兰不由得心动起来。实惠的价格、时尚的款式,正合她的心意,她立刻下了订单。可是收到货以后,梁兰发现这双靴子虽然高档新颖,可是在花色和颜色上与当时所看到的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了售后服务,要求退货,还表示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了拒绝,并称这不是质量问题。对此,梁兰感到很无奈。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电视购物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梁小姐有权要求退货。”李涛说,消费者在选择远程购物时应该多留个心眼,切勿太过于相信“物美价廉”。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电视购物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亮点四: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法条】 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 2013年6月,市民张贵梅(化名)在一家房屋买卖公司登记了个人信息,希望能更快找到合适的房源。可一个月过去后,房子没找到,倒是接到了好些装修公司和家居店的电话。因为是第一次在公共场合登记个人信息,张大姐很快意识到自己的信息被房屋买卖公司“卖”了。可是,找到该房屋买卖公司时,对方却说这些都是公司的合作伙伴,便于她找到房子后能快点装修,免去后续的一些麻烦。对此,张大姐很无语,但也没有办法。
【解读】 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导致很多消费者的生活常常被陌生来电骚扰。其实谁都明白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因为没根没据不好投诉。“不要轻易在公共场合留下真实的个人信息,不法分子会趁虚而入。”李涛表示,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 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也不好找证据。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亮点四: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法条】 新《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 2013年2月10日,市民罗东(化名)请朋友到城乡路某大排档庆祝生日,结账时,发现商家多收了15元钱。经询问得知,这15元是使用的一次性餐具的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小罗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在朋友的提议下,打算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想想为了区区十几块钱“大动干戈”不太划算,后来也就算了。
【解读】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因此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李涛说,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 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亮点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亮点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法条】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 市民朱宝丽(化名)在某网上购物商城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唇膏。实际收到货后,朱宝丽发现自己购买的唇膏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她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朱宝丽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 “网络购物最大的风险就在于有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调查取证很困难。”李涛说,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朱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亮点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法条】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 2013年3月21日乐业县农民韦某在A种子店购买迪卡007玉米杂交种子160公斤,共2720元。种了50公斤后发现该玉米种子有霉坏、染色不均、老鼠咬坏、掺杂质等情况,发现问题后韦某马上打电话与店主岑某取得了联系,但岑某一再强调种子是真的绝对没问题。后来韦某在B经营店购买了一包专供广西乐业的迪卡007进行对比,确定在岑某处购买的玉米种子有问题,于是向乐业县工商局12315中心申诉,要求被申诉人赔偿所种下的50公斤种子的产量及所产生的费用,并偿还种子货款2720元。经过乐业县12315中心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核实,以及生产厂家作出的鉴定结论,岑某销售的迪卡007玉米杂交种子的确为假冒产品。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被申诉人退回申诉人所购的160斤迪卡007种子货款2720元。2.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2.4万元。以上两项总计26720元。
【解读】 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岑某的行为明显构成商品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韦某应获得三倍赔偿。
【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新闻推荐
本报乐业讯 3月14日,乐业县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陆某军每月工资1500元至扣满36000元本金及利息。家住乐业县的陆某军有一份稳定...
乐业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乐业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