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乐业讯
近日,乐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雇请他人帮忙运树蔸却拒绝支付运费的案件,判决被告曾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韦某运费5500元。
2012年11月18日,被告曾某某雇请原告韦某帮其拉树蔸,两人约定运费为5500元。当日,韦某依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树蔸运到了目的地,但曾某某却声称自己暂时没钱,要求韦某宽限自己几天时间,并当场写了一张欠条给韦某,限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所欠运费5500元。到期限后,韦某多次找到曾某某要求其给付拖欠的运费,但曾某某却以生意亏本为由拒绝支付。韦某遂于2013年11月12日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某支付拖欠的运费5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当清偿。该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5500元。
□罗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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