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靖西讯
日前,靖西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王某安、王某堂和江某英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王某安和王某堂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江某英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年月5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就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案作出判决,要求王某安、王某堂和江某英三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日立即停止对原告胡某位于安德镇某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占,并赔偿原告胡某误工损失费、处理死猪费等共计.4元。三被告人接到民事判决后,并没有提出上诉。
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安、王某堂和江某英以被害人胡某未补偿该宗地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双方发生争执,并继续阻挠、妨碍胡某建房。期间胡某于年2月日向安德镇派出所报警,向安德镇司法所反映情况。经派出所、司法所出面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果。年3月3日,胡某向靖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3月6日立案受理胡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于3月日向三被告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三人拒不执行判决。
年7月日,三被告人到安德镇司法所反映,仍然提出争议地是他们的责任地。年8月日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过后,胡某在宅基地上挖地基时又被王某安、王某堂及江某英填埋破坏和阻挠施工,致使胡某无法建房,至今暂住于临时搭建的简易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安、王某堂和江某英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法院找相关部门协同工作后,仍继续阻挠申请执行人施工,致使胡某无法建房,三人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汤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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