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又赔钱
本报百色讯
靖西县男子黄某某在与乡邻发生争吵时动脚踢人,一脚将被害人踢成肋骨骨折。日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某经济损失6898.9元。
2014年9月1日16时许,被害人农某的妹夫黄某等人帮农某抬一块墓碑到墓地,黄某在返回途中被马蜂蜇后死亡。被告人黄某某一家人从广东回来参与办理黄某的后事。同月3日10时许,到村里参加处理黄某后事的农某到黄某某家里吃早餐,期间,农某不停责怪黄某某家人由于黄某的死要告他的状。黄某某劝农某不要在其家里乱说,两人因此发生争吵,众人赶忙相劝。当黄某某出门时,农某又把黄某某叫回来,并用手指黄某某,两人争吵中,黄某某踢了农某腰部一脚即离开,农某随后打电话报警。
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到现场处置,并同农某的家属将农某送到靖西县人民医院医治,经检查,农某身体第10、11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农某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农某在靖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用去医疗费6086.62元。
□陆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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