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又贩毒
近四年牢狱生活等着他
本报靖西讯
常言道:苦海无边,回头是岸。一个人犯了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了错以后不知悔改,还要重蹈覆辙、一错再错。近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对一犯盗窃罪后在假释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案件进行宣判:撤销被告人岑某犯盗窃罪的假释;被告人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2年零9天,尚未缴纳的罚金50000元。总和刑期3年零10个月9天,并处罚金共计5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
岑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3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从200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服刑期间减刑刑1年零6个月,实际执行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2013年11月8日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11年的刑期,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么惨痛的教训,然而,岑某并没有引以为戒。回家后,他明知自己还在假释期间,也明知如果再次以身试法,那将是罪上加罪。然而,贪欲的膨胀,使他忘却了自由的可贵。为了快速赚钱,他决心贩卖毒品。今年7月9日12时许,岑某在靖西县某旅馆203号房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庞某,该吸毒人员在离开旅馆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1.02克。当日21时许,民警在该旅馆将岑某抓获,从其裤袋内缴获待售的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4克。经鉴定,从岑某、庞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均为海洛因。被告人岑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周建坤
周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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