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靖西讯
邻里因曾经有口角小矛盾,引发大冲突双方大打出手,事后还上门亮刀欲斗个你死我活,幸被法院平息事端。
原告黄某明与被告李某兴同屯,两人两年前曾有过口角矛盾。今年1月1日19时许,李某兴与阿贤、阿成在阿成家门口坐着闲聊如何种甘蔗、做生意等,黄某明一身酒气,摇摇晃晃来到阿成家门口。见到黄某明过来,阿成起身到屋里为黄某明拿凳子。黄某明过来后即走到李某兴旁用手拍了他肩膀一下说:“你找钱很厉害啊?”李某兴道:“我不与你讲话。”说着即用手臂推开黄某明,黄某明摇晃着后退几步就倒在地上。黄某明边站起来边指着李某兴说:“你竟敢打我!”说着拿起一张凳子要打李某兴,李某兴见状即冲上去用手将黄某明按倒在水泥地板上。在场的阿贤、阿成和刚好路过的阿杰等人赶紧将两人劝开并各自回了家。
但事情还没完。
当日20时10分,民警接到报案后,和村干来到李某兴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就在此时,黄某明手持匕首冲进李某兴家中扬言要杀他,在场的民警收缴了黄某明带来的匕首,为避免冲突再扩大,民警将黄某明劝走。第二天,黄某明到医院进行检查,医院诊断为头枕部软组织挫伤及脑震荡。2月13日,靖西县公安局经过调查后,认定李某兴与黄某明发生吵架,李某兴将黄某明殴打至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向李某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兴处以罚款500元。
4月15日,原告黄某明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兴向其赔礼道歉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02.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靖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双方都存在过错,经相关证据确认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总额为4162.73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兴赔偿原告黄某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2081.36元;本案受理费50元,因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明负担15元,被告李某兴负担10元。终于平息了事端。
□罗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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