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靖西讯
一男子当街扒窃他人26元钱后,自认为盗窃数额少,不构成犯罪。孰料法律规定,扒窃要追究刑事责任。9月18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邓某柱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6年,邓某柱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但他仍不思悔改。2014年6月24日15时许,邓某柱为了弄点钱花,窜到靖西县新靖镇灵泉街农贸市场一电器店前伺机行窃。当他发现一中年男子在购买物品时,便用镊子将其放于右后裤袋的26元钱盗走。就在邓某柱扒窃时,靖西县公安局执勤巡逻民警将其当场抓获,民警从邓某柱身上搜出了作案工具镊子一把和赃款人民币26元。
□周建坤
李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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