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靖西讯
近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孙某原系靖西县某单位一名出纳员,2009年至2012年间,孙某开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共收取81.9万余元。收到上述款项后,孙某未按照规定存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而是将其中大部分存入个人的银行账户中,少部分留在手上用于单位各项开支。期间,孙某先后从个人银行账户中取出70.79万元,借给其亲戚、朋友使用。2012年8至10月,靖西县审计局对该单位财务进行审计,责令孙某将未缴存的81.9万余元存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孙某才催促向其借款的亲戚、朋友还款。2012年11月,孙某才将上述款项存入县财政局指定账户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70.79万元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他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无经办人及领导签字或伪造签字等方式进行报销公款共计2.29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管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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