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靖西讯
近日,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担保人归还借款后起诉借款人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人马某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强代其偿还的借款及相应利息。
赵某强与马某明本是有着几十年交情的好朋友,却因一笔贷款反目绝交。原来,马某明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2006年1月21日向靖西县银行借款25000元,做为好友的赵某强为马某明的担保人。由于经营不善,马某明生意全部亏损,以致于借款到期后无法按期还款。2011年7月29日,银行将赵某强、马某明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马某明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相应利息,赵某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马某明不但不履行义务,还玩起了失踪不露面。后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强只好于2012年4月5日和2012年4月11日分两次替马某明偿还了借款和利息共计36386.63元。此后赵某强多次向马某明追付无果,于是赵某强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明立即偿还借款36386.63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吴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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