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靖西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靖西县的黄文康却因为贪杯,酒后开车酿成车祸,自己不但受伤住院、赔偿对方损失,还要接受刑事处罚。近日,靖西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文康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黄文康悔不当初。
黄文康平日里喜欢喝几杯。2011年11月8日,他骑着自己的摩托车来到县城与朋友喝酒。朋友相聚,格外兴奋,大家举起酒杯你来我往尽情地喝。当晚7时许,大家已经醉意浓浓,黄文康也步履蹒跚,但他意犹未尽,趁着酒意又跨上自己的摩托车要去另一家继续喝。可是醉醺醺的他根本无法控制摩托车,摩托车宛如一条蛇在街上乱窜,路人无不赶紧避让。当黄文康驾驶车辆至金山街路段时,对向驶来一辆小轿车。轿车司机发现对面的摩托车急速向他冲过来时,大吃一惊,赶紧又鸣喇叭又打危险灯,但对方仍然没有停车的迹象,此时想躲又躲不开,无奈之下,轿车司机只能将车原地停下来。随着一声巨响,黄文驾驶的摩托车与小轿车发生碰撞,黄文康被撞飞约两米远,头破血流,顿时不醒人事。小轿车左侧被撞破了一个洞。轿车司机见状,赶紧下车查看,见黄文康伤势严重,及时拨打120送医院抢救。
事后,交警部门经依法提取黄文康血液样本鉴定,检测出黄文康乙醇含量高达223.9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文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靠右行驶,单方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方无责任。黄文康触犯了刑律,属于危险驾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被撞坏车辆的损失赔偿。□周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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