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德保讯
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赔偿款纠纷案。
梁诚系德保县人,于2011年12月28日在柳州市鱼岭铅锌矿工作时不幸遇难,事发时矿方支付4万元作为受害人梁诚的后事处理费。今年5月4日梁诚的母亲陆美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俊等4人到事发地铅锌矿处与矿方签订相关赔偿协议。双方协议矿方赔偿丧葬补助金13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7000元,共计40万元,除原先支付的4万元外,矿方应再支付36万给受害人家属。协议签订后的第3天,矿方把余款36万元汇入了梁诚的妻子农晓的账户。
赔偿款到账后,农晓办理丧事花去一万余元,其余均由其掌管。陆美艳多次向农晓主张分割所得赔偿款,但均遭到农晓的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陆美艳认为自己与死者梁诚为母子关系,梁诚的死亡赔偿款项应属遗产范围,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陆美艳、农晓、孙子梁斌均是梁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继承梁诚死亡的赔偿款项。双方经乡司法所及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无果后,陆美艳将农晓、梁斌列为被告诉至德保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的死亡给本案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是同等的,但从经济角度分析,受害人的死亡,影响最大的应当是受害人年幼的儿子,其父死后,梁斌以后只能依靠母亲农晓抚养,而原告虽已年老,但另有4名子女对其承担赡养义务,因此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为宜。据此,德保法院于7月27日最终判决被告农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款项分给原告1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因农晓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陆美艳于8月27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此案仍在执行当中。
□覃兰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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