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1月2日,岳西县检察院对肖某某、石某某非法狩猎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肖某某、石某某系岳西县店前镇徐良村人。肖某某自2018年购置“电猫”后,先后多次在河图镇、店前镇境内用“电猫”和钢丝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食用或出售,共捕获野猪3只,野生小麂4只。今年7月份,石某某发现自家玉米地被野猪啃食,遂联系肖某某用“电猫”猎捕野猪,二人捕获猪獾一只,后被肖某某食用。后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石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中小麂、猪獾均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猪为国家三级保护动物;小麂的生态损害价值为3000元/只,猪獾的生态损害价值为800元/只,野猪的生态损害价值为500元/只。
岳西县检察院审查认定,肖某某、石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对二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偿付生态资源损失14300元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汪红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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