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吴凡记者王原)公司员工没有办理信用卡,却因透支款逾期未还导致个人征信出现逾期记录,谁该对此担责呢?11月30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系列案给出了答案。
2011年,李某某等5人在岳西县某公司上班,其间,公司利用对员工管理之便,收取了李某某等5人的身份证。之后,该公司与岳西县某银行对接,在未经身份证持证人现场确认的情况下,为员工办理了信用卡,并由公司保管使用,透支款项用于公司开支。因经营不善,该公司未能及时还款,致使信用卡的名义持卡人李某某等5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产生了逾期记录。经过交涉,某银行为李某某等5人消除了逾期记录,但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某某等5人遂将某银行、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银行和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李某某等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个人征信记录并无传播性,且已采取纠正措施,实际影响已经消除,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判决某银行、某公司向李某某等5人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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