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追加被告人王某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岳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共犯身份成立,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对被告人王某和刘某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二千元的刑事处罚。
据悉,当天被告人刘某和王某一起在潜山县某饭店吃饭,期间二人均喝了白酒,吃完饭后,王某将自己的小汽车交给刘某驾驶,王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二人从潜山往岳西方向行驶,当行至105国道1271KM+8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刘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5.18mg/100ml,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岳西县公安局移送起诉。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王某在明知刘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刘某在道路上行驶,王某和刘某的行为均成立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遂追加王某为同案犯。
虽然酒驾入刑已经第七年,但酒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发生率仍然居高不下。检察官再次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别喝酒,同时还应当注意,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你也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路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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