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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4-21 11:52   https://www.yybnet.net/

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根春、张微: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丽娟、王陈虎、蒋根春、张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508370.92元(计至2015年7月21日),并支付自2015年7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6.72%+6.72%×50)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0万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香港步行街E2段的房产(产权证编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78362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42826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主债权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各项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蒋丽娟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香港步行街E2段6-201的房产(产权证编号:房地权合包字第052744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主债权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各项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蒋根春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根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6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692元,由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凯程置业有限公司、蒋丽娟、王陈虎、蒋根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庆市友富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元亨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殷萍:本院受理原告刘锦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庆市天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潘祥、杨小芳、潘宜中、刘心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吴小兵、方少飞: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小忠、黄丽春:本院受理原告李正禄诉被告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小忠、黄丽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陈夕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吴华荣:本院审理的原告张仁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吴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仁凤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90元,由被告吴华荣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吴华荣: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森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吴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森仁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80元,由被告吴华荣负担5550元,原告张森仁负担63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李道银:本院审理的原告王宏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宏翠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王宏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李道银负担1950元,原告王宏翠负担20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何拥政、罗霏、何涵昊:本院受理吴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7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静、合肥美西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静、合肥美西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富邻广场2号研发楼1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50726)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提交了皖建英房评字[2015]7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高新区富邻广场2号研发楼1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50726)房产评估价格为106.16万元,单价为6787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合肥市明胜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伟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詹寿兵、李运林、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合肥市明胜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汪旭渊、张琛: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045元,由原告张玉梅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已经付清,后期的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陆军、夏绍靖:本院受理原告戴修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64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458元;二、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3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陆军:本院受理原告李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云红借款32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陆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等37700元、违约金3770元,合计414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海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站区阳光汇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你车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定500000元,具体数额以申请的委托评估报告为准);二、本案诉讼费和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刘政伟、郭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讼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40000元,并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16年03月31日,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7,698,752.08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开发区。该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1)由债务人以其自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县开发区)的工业土地和工业房产(土地合计证载面积10,007.4m2,房产合计证载面积9,235.68m2)提供抵押担保;(2)第三方岳西县普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为上述债权中的46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法人代表储诚开夫妇为上述全部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法人代表已被刑拘。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陈流亮

联系电话:0551-62839001

电子邮件:chenliuliang@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15-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

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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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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