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岳西县店前镇中心村村民袁先生致电晚报热线:几年前,我们村一些村民由于居住房破旧,通过申请,获得了国家财政补助。但谁都没想到,这笔补助款打到村民们“一卡通”(存折)后,竟被村委会“雁过拨毛”。这些年来,村民们多次找相关部门讨“说法”,但一直没有结果。(《安庆晚报》9月10日)
谁都知道,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贴是政府给予村民的一项惠民政策,目的就是要在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时,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可没想到这项好政策,却在实际执行中走了样,变了形。
专项补助从属性上来说,原本是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乱支配,不论从本质上还是从性质上来论,无异于一场拦路打劫,只不过村委会藉出了一个漂亮的借口“农村建设需要钱”。
“农村建设需要钱”。尽管目的正确,但怎么看都逃不脱假公损私的嫌疑。我们承认“农村建设需要钱”,比如兴修水利、修建公路等等,哪一项都需要钱,但这些需要当是专款专用,有一定的渠道解决。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也是专款专用的,农村建设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不能生生地将他们用于改善居住环境的专项补贴,拿来他用。这种情形说的直白点,就是村委会“消费”,村民画押签字买单。如此,危房改造财政补助的政策善意不仅得不到到位的落实,而且还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眼下由于此事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村民们积怨已久。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地农村基层组织行事方式的简单化与粗暴化。简单与粗暴,是基层工作的大忌。纵观当今农村,由于农村人口的大量外出,“空心化”的同时,也抽去了农村的人才资源。在这种语境下,不得不承认的是,当下不少农村的基层干部大都存在着文化水平偏低的现象,对政策的理解与贯彻难免会出现某些偏差。这种现象当引起注意,尤其处于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不仅农民的诉求多样,而且他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觉醒,如果再沿用过去一套老的工作方法,工作起来就会相应地被动,甚至还有可能因触犯农民的利益而成为“民告官”的对象。
基于此种认识,着眼于提高农村(村委会)干部的素质也就相应地显得相当地必要,农村尽管是村民自治,但治理也得法制化,也要依法行事。从长远来说,提高村干部们的法律水平,以及依法行事的能力,是治理好农村的关键。否则,今天是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被挪用,明天还不知又以什么样的藉口侵占挤兑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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