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球
记者
周国庆)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减轻责任,伪造了事故现场,不料正是这一愚蠢行为,使自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7月30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处犯罪嫌疑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徐某今年43岁,家住岳西县石关乡石关村。2014年9月12日16时许,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前往石关乡八里路段大河倾倒装修垃圾,途中与同村村民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徐某想到自己驾驶的是一辆无号牌车辆,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赶紧回到家中,将一辆有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骑到现场,并将肇事的三轮摩托车骑至他处,伪造了事故现场,而事故中的李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虽然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其承担事故责任的原因之一,但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才是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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