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侯冰霜
记者
周国庆)近日,经岳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5日,岳西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原安徽马钢集团公司第一炼铁总厂厂长袁方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今年53岁的袁方自2004年起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炼铁总厂总工程师、技术副厂长,2012年9月起任马钢公司第一炼铁总厂厂长兼党委书记(正处级)。马钢集团公司系国有企业,马钢股份公司是由马钢集团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9日,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安庆市检察院交由岳西县检察院办理,岳西县检察院于同年5月14日对袁方贪污、受贿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5日岳西县检察院对袁方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2015年3月10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经过庭审调查、辩论等环节,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岳西县检察院指控袁方贪污、受贿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袁方在任马钢股份有限公司二铁总厂副厂长和一铁总厂厂长期间,伙同时任马钢股份有限公司二铁总厂厂长的汪某、技术高管殷某,在与江苏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通化钢铁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中冶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合作过程中,将五个公司打给马钢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中的156.567万元隐瞒下来不报账,三人进行私分,其个人实际分得52.567万元。同时,袁方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1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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