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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行政处罚让人不服

来源:安庆晚报 2014-07-02 14:39   https://www.yybnet.net/

 

6月25日上午,市民陈先生来电:去年,岳西县亮亮商贸有限公司胡某从我公司购买了一批白酒,岳西县工商局(现为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是非法销售,并作出行政处罚。当这批白酒厂家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不是非法销售,可工商部门却以“已作出行政处罚,不能更改”为由,仍执行错误的处罚决定。

晚报记者

 

汪秀兵

【投诉】

明知证据有误

坚持错误处罚

陈先生告诉记者说,去年7月4日,岳西县亮亮商贸有限公司胡某从他公司购买了一批白酒,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10日。“这批白酒标称为‘亳州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包装上的QS认证号为‘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QS号码。”

陈先生说,去年8月,岳西县工商局认为这批白酒应该标称为“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故存在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产品之嫌,并进行了调查。“为此,我立即联系了厂家。厂家解释称,‘亳州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0月8日变更为‘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10日的这批白酒,标称为‘亳州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存在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产品。”

“白酒生产厂家还为此请求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亳州市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14日。”陈先生说。

“厂家将这份证明递交给了岳西县工商局,但岳西县工商局却以这份证明为依据,认为这批白酒存在着非法销售,并在今年3月3日,作出《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先生说,他再次联系厂家,结果发现由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8月出具的这份证明上的落款日期存在着笔误,加盖公章的落款日期应为2013年8月14日,而不是2012年8月14日。

陈先生说,厂家随后从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信息”,上面注明变更日期为2012年10月8日。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为“亳州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变更后为“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加盖了“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

“厂家将这份证据材料提交到岳西县工商局,我同时也向岳西县工商局递交了《关于要求纠正执法错误的信函》。”陈先生说,今年3月26日,岳西县工商局给予答复,决定对岳西县亮亮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可没有想到的是,岳西县工商局不仅不纠正错误的处罚决定,反而于今年6月18日,下发了催告履行通知书。”

【调查】

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出具的证明时间上有误

对于陈先生反映的情况,6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了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熊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2013年7月4日,胡某从安庆一家公司购进了一批白酒,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10日。这批白酒标称为“亳州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但该酒包装上的QS认证号为“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QS号码。

这位熊姓工作人员说,根据他们之前的调查,依据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由于这份证明上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14日,从这一点上,说明“亳州市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8月14日前已变更为“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之后,其仍然于2012年9月10日,生产销售标称为“亳州市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的白酒,因此存在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产品的行为,故他们对此作出行政处罚。

这位熊姓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两份由厂家提供的证明材料。一份为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亳州市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该企业进行了名称变更。落款的公章加盖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另一份为“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信息”,变更日期为2012年10月8日,变更前的企业名称为“亳州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变更后为“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加盖了“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

厂家代表赵先生告诉记者说,第一份证明材料明显存在着问题。这份材料证明2012年8月14日前,“亳州市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第二份材料证明2012年10月8日,“亳州市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才变更为“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由于第一份材料存在笔误,2013年8月,厂家到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该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应证明。这时,该局才出具这份(第一份)证明材料,落款时间应为2013年8月14日,但被工作人员写成了2012年8月14日。根据这两份材料,足以证明胡某从陈先生那里购进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10日的一批白酒,不存在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产品。岳西县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作出行政处罚

不能更改

对于赵先生的说法,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熊姓工作人员强调,如果厂家先前没有提供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8月14日出具的那份证明材料,而是提供“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信息”,他们不会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我们已作出了行政处罚,不能更改。”

 

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这件事他也知道,根据厂家提供的相关材料看,这起案件应重新调查。“谁出问题,谁就要负责。”

【市工商局】

重新调查

出现错误应及时纠正

6月30日上午,安庆市工商局法规科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工商部门在案件调查中,不能仅靠他人提供的证据办案。“采用他人提供的证据时,一定要认真鉴别。”

这位张姓工作人员还说,企业变更名称的时间,以原始材料即“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信息”为准。“既然厂家提出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销售的白酒并非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产品,相关部门不仅要进一步核实,而且应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如果确实作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应及时纠正,不能糊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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